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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为NOC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南京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侨商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为侨商服务,为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会宗旨,支持侨商事业发展,维护侨商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侨商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发挥本团体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团结广大侨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鼓楼区中央门街道模范马路社区。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福建路31号华富大厦8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项目促进等多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商会及其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增进与海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扩大对外开放、走出去发展、提高侨商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港澳人士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和侨务工作。

(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商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六)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在境内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编辑出版有关侨商投资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办好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个人会员不超过10%

个人会员:在南京地区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

单位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在南京市内的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的企业和与南京有联系的其他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单位;各级侨商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需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工作和各项活动;

(四)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单位,可经各区以上的侨务办公室推荐,也可由理事举荐;

(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提交在市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会员资格依程序终止后,不退还该会员此前所缴纳的会费:

(一)单位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超过一年未缴纳会费以及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触犯中国刑法并已被定罪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无记名投票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七)讨论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八)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 1/3,且为单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在负责人中产生】;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重大事项,由 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侨商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处理本会其他需要会长处理的事务。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的提名需由理事会推选并审议通过。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时,需由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因故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12 15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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