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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 来源:南京侨商会
  • 时间:2012-12-21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1159号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典型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近期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部分地区名录选定报送迟缓,培训覆盖不全,企业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为确保后续工作顺利开展,按时保质完成2012年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部分行业统计报表
  根据有关省市和企业意见,按照精简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对部分行业统计报表及企业基层表的部分指标进行微调(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1),请各地按照调整后的报表组织填报。
  二、尽快完成典型企业名录审核确定
  尚未完成名录报送的地区要尽快确定名录,补充企业规模类型等名录信息,并报我部(流通发展司)备案。个别行业典型企业名录计划数高于实际数的地区,请及时说明具体情况、调整数量及原因,报我部(流通发展司)审核后调整。
  三、抓紧开展相关培训
  为确保统计工作顺利进行,我部将于近日开展第二期统计培训,着重讲授商贸流通业行业数据汇总和统计信息平台使用操作及报送流程等内容。各地要按照有关培训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广泛开展面向地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典型企业的培训,使有关方面和企业全面掌握报表指标要求、报送系统操作流程等。各地开展培训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流通发展司)。
  四、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对典型企业的组织动员工作,在运用现有相关政策手段基础上,通过宣讲动员、保密承诺、表彰奖励、成果共享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典型企业报送积极性,为提高行业数据科学性奠定坚实基础。
  五、高质量做好数据报送
  各地要按照工作进度要求,指导典型企业如实全面填报数据,及时上报典型企业数据、各行业报表和商贸流通业汇总表及简明分析。各行业报表指标数据要在充分利用典型企业数据认真测算基础上,结合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数据,科学比鉴汇总生成,确保数据质量和准确性。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
  六、强化工作监督考评
为保证统计工作进度、效率和质量,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部将在每周通报工作情况的同时,根据《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考核方案》(见附件2),对各地名录及数据报送完成情况、分析报告质量、培训开展情况等进行量化考评,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地统计工作质量和绩效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相应建立本地区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完善考评办法,及时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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