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南京市组织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大力支持南京市社会与经济的发展。1994年南京市地税局组织各项收入14.72亿元,其中各项税收收入14.24亿元,政府性基金费0.48亿元。到2008年南京市地税局征收各项收入426.6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270.40亿元,各项政府性基金费收入156.25亿元,分别是1994年相应收入的:29倍、19倍和326倍。
三、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1、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凡符合相关条件的,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7、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符合条件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后,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鼓励扩大投资,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1、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3、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鼓励引导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1、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的价格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人,在出售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4、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7、纳税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纳税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8、对个人出租房屋,按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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