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今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今天表示,中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中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执行意见,对于便捷、高效、统一、规范地开展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为了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做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此间人士认为,《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和现行有效外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体现。对加强外国投资管理体制建设,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透明的法律环境,提高中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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