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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存在”阻击热钱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外资购房,“商业存在”将是一个基本原则。今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外资单位,必须取得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营业执照。
“这意味着,以前一些金融投资机构和其他各种渠道进来的境外热钱,将不能够直接投资购房,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才行。”该人士指出,而这将对外资炒房起到“一剑封喉”的作用。
据悉,此次文件规定:外资投资购买非自用房产,应遵循商业存在原则,按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投资总额超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设置这个门槛的目的,是限制银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比例,改变以前房地产市场投资中贷款比例过高的情况。”董藩认为。
此外,文件对外资房企的设立、股权转让或项目转让,以及并购境内房企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外资并购境内房企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这实际上是吸取了过去的教训。以前出现过外资并购某个国企,不安置下岗职工,也不清理欠债,而只是相中了国企所在的那块地皮的例子。”董藩教授说。
资本金“紧箍咒”挤压“假外资”
对外资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资本金方面将念起“紧箍咒”。
新政策将规定,外资房企中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将不得办理贷款和结汇。
“从房地产开发方面提高门槛,资本金方面的规定能够防止出现泡沫,减轻银行的贷款压力。”董藩教授对此评论。
而对于50%的注册资本金要求,盛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黄立冲表示,如果各地方政府按照文件严格执行,将不可能有外资可以投资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据他介绍,此前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在40%,提高到50%已经不合乎房地产开发自身的规律,“外资的投资回报将因此大幅下降。”
但某境外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的吴先生却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向来都是分批到位的,因此,增加到50%的影响并不大。
不过,上述两位都有境外地产基金管理经验的人士一致认为,这一规定可能对那些“假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致命影响。
据介绍,在很多地方,出于政府方面对引进外资的迫切需求,一些民营的开发企业在拿到土地后,会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再以境外公司的名义收购上述土地,进行开发。黄立冲说,如果文件出台,这些“假外资”开发企业将首当其冲。因为它们大多资金实力不强,同时又面临“国六条”的政策压力,“这些企业最终会‘死’掉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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