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住房储蓄银行、D-城市商业银行、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G-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H-信用卡公司、I-邮政储蓄机构、K-信托投资公司、L-企业集团财务公司、M-金融租赁公司、W-外资银行、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Z-其他类金融机构。
(二)是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代码。“1”为法人金融机构,“2”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四)是被批准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A类:01-国家开发银行、02-中国进出口银行、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类:01-中国工商银行、02-中国农业银行、03-中国银行、04-中国建设银行、05-交通银行、06-中信实业银行、07-中国光大银行、08-华夏银行、09-中国民生银行、11-招商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兴业银行、14-深圳发展银行、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6-恒丰银行、
C类:01-、
D类:城市商业银行
F类: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
G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0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I类:邮政储蓄机构
K类: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
L类:财务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财务公司
M类:金融租赁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金融租赁公司
Z类: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是审批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审批机构代码,如审批机构为银监会,标注“1”;审批机构为银监局、直属分局,标注“2”;审批机构为银监分局,标注“3”。
(三)-(五)被批准外资机构代码(适用于外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W类: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中外合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
Y类:外资财务公司、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外资信托公司
(六)-(九)是金融机构地址代码,采用《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的地址代码的编码方法。
(十)是金融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H(Headquarter)-总行(或总部)、B(branch)-分行(或分部)、S(sub-branch)-支行、O(others)-其他分支机构。
(十一)-(十四)是金融机构办理许可证的顺序号。每一个金融机构一个序号,同一地区(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地)市为单位,其他金融机构以省为单位)、同一类别的金融机构应连续编号,不能重号或空号。
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代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代码。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等变更外,仍使用原代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代码应予注销,不得再使用。若干金融机构合并,只保留负责组建的金融机构的代码。如金融机构的许可证丢失,补发的许可证机构代码不变,其流水号不同。
该编码方式将与计算机系统开发一并使用,在新的系统未使用前,银监会审批机构应按照上述方法编制辖内金融机构代码。
附件:
1.许可证样本内容
2.公告样本内容(许可证颁发或换发)
3.公告样本内容(许可证吊销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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