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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学人 | 培育“同情心”:建构我国现代慈善伦理的核心要义

  • 来源:南京侨商会
  • 时间:2017-02-16

 一、“同情心”是慈善伦理的核心价值

      “同情心”是我国传统文化当中的重要构成,在儒家思想中蕴涵了丰富的“同情心”思想。关于“同情心”,孔子曾提出“仁者爱人”,“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等论断。其中,“仁”是孔子伦理思想的核心,“仁”就是“仁者爱人”。他认为,人本性相似,这一相近的本性是人所具有的同情心,仁爱的道德理论适用于社会上每一个人而无君子、小人之别。孟子曾说过,“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孟子·公孙丑上》)。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民众当中存在着“同情心”缺失的现状,比如“富人”群体不愿意投资于慈善事业。据福布斯统计,我国高收入阶层收入比例相当大,然而这些先富起来的中国富豪们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却很小:“据胡润报告显示,去年中国排名前100的慈善家的慈善捐款总额仅为8.9亿美元;而与此相比,美国排名前100的慈善家的捐款总额则达到了77亿美元。[1]还如,普通民众不愿投资于慈善事业。

     国普通民众对于慈善事业的热心关注与积极参与不同,我国普通民众对于慈善事业普遍存在着“同情心”缺失,从而不愿意向慈善事业捐赠:“统计显示,目前中国的捐赠中来自个人捐赠只有14%,其余86%来自企业和机构。”[2]因而,为促进当前我国慈善伦理的发展,就必须在培育人们的“同情心”上下功夫。

二、培育“同情心”的路径探微

(一)营造有利于“同情心”发育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与个体行为之间具有紧密关系,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对于个体行为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马斯洛在《存在心理学》中指出,个体需要是一种“类本能”,这种本能容易被社会文化环境所压制而消失不见;个体的“同情心”同样是一种“类本能”,是一种非常脆弱的道德品质,它极易被不良的外界文化环境所扼杀。在“同情心”的培育上,需要建构一种有利于个体“同情心”发育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 1.努力消除金钱的象征化意义

    对于富人来说,金钱对于他们来说可能已经不仅是一种支付方式、流通手段,而更多地被当成是一种个人名望、地位的象征。然而,理想的社会中不应当在金钱与地位、名望之间建立起必然联系。对此,马斯洛曾明确指出,“有必要消除金钱的象征化,即不应该让它象征成功,值得尊重,或值得爱。”“历史上神秘主义者和超越者从来都似乎自发选择简朴生活而避免奢侈、特权、荣誉和财富。‘普通人’因而大都爱戴并尊敬他们而不是害怕和仇视他们。”[3]

    叔本华在其晚年著作《人生的智慧》中也指出“财富除了能满足人的真正、自然的需求以外,对于我们的真正幸福没有多大影响”。[4]因而,财富除了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之外,其实对于个人来说并不具有太多的价值,更难堪是地位、名望甚至幸福之标的。

    如果在社会中建立起这样一种“金钱即成功,金钱即名望”的不当价值导向,就会滋长社会中的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价值取向,对于个人发展及社会发展都极为不利。为此,在舆论媒体宣传当中,应尽力减少对于富人群体金钱化的过度渲染,逐步消除金钱的象征化意义,以避免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对于人们心理认知的误导。

■ 2.通过培育富人“同情心”逐步改造社会文化环境

    人与环境是互相作用的关系,社会文化环境不仅可以内向作用于人的内在心理层面;反过来,人的内在心理也可外向作用于社会文化环境。

    马斯洛曾提出改善社会文化的协同式、“渐进式”路线,即通过对于社会个体心理的改造来实现对于社会整体文化环境的改造。这就启示我们,在培育人们的“同情心”问题上,可以从改造个体“同情心”来入手,对于个体进行“同情心”教育,在此基础之上来促进整个社会“同情心”水平的渐进式上升。而在培育个体“同情心”问题上,则需要从关键人群即富人群体入手,发挥富人群体的榜样示范作用,通过培育富人“同情心”进而带动整个社会“同情心”水平的提升。

    为培育富人的“同情心”,需要强化对于富人群体的道德教育,让富人从基本的物质需要中超脱出来,积极引导他们合理追求并获取基础性需要之外、更高层次的精神层面的需要满足,即让富人们积极关注并踊跃捐赠于社会慈善事业,这样不仅可以让富人群体获得自我充实感与满足感,更是富人群体重塑自身良好形象的过程。

(二)进行有利于“同情心”生长的社会制度设计

    “同情心”虽然是个体内在的道德品质,但其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因为人们的慈善活动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环境当中发生的。因而,讨论慈善活动离不开对特定社会制度背景的探讨,正是这些制度特征影响着人们的“同情心”。因而,为了培育人们的“同情心”,需要进行有利于个体“同情心”发育的社会制度设计。

■ 1.营造“高协同”的社会制度,让“美德有所回报”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指出,“同等重大的问题……是造就良好社会的问题。在良好社会和好人之间有一种反馈。它们是互相需要的,他们彼此是绝对必须的条件……一个人的好或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和安排。”[5]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而究竟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才能促进个体以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式来行动呢?美国文化学家本尼·迪克特在其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了“协同社会”的概念,其后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对其做了进一步阐述:“社会协同作用的关键观念就是说,在某些原始文化中,在某些大的、工业的文化中,存在着某些社会潮流,它超越了自私和不自私之间的分歧。……追求利他主义并帮助他人的人又必然会赢得私利。”[6]

    简单说来,高协同的社会即为“美德有所回报的社会”,这与我国俗语中常说的“好人有好报”是一个意思。最近我国在积极尝试对于道德上彰显荣光比如见义勇为之人予以物质奖励,这是从社会制度层面上来培育个体良好道德的一种有益尝试。

    “同情心”属于一种值得褒奖的高尚美德,因而需要给予向慈善事业捐赠之人必要的奖励,而这种奖励则不一定体现在物质层面上,也可以体现在精神层面上。

■ 2.理顺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消除不合理制度对于“同情心”的压抑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对慈善组织干预过多,管了不该管的,构成了政府职能“越位”;更为严重的是,某些政府部门甚至动用行政命令来强行干预慈善募捐活动,这构成了对于人们“同情心”的极大压抑。

    “同情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自律关系,如果用外在的行政权力来强行逼迫人们捐款慈善事业,当然会招致人们对于慈善行为的反感,对于培育人们的“同情心”极为不利。为消除这种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异化关系,消除社会制度设计对于“同情心”的压抑及束缚,就需要理顺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

    为此,政府首先必须要明确自身在慈善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作为政府应当更多地从宏观管理和制度设计上下功夫,而不必事必躬亲地去为慈善组织募集捐款甚至动用行政权力逼迫募捐。

(三)在实践活动中培育个体的“同情心”

    道德是知与行的统一,对于“同情心”同样如此,“同情心”不只是个体内在道德层面的一种高尚美德,更是要通过实践活动才能得以彰显。因而,在培育“同情心”的问题上,同样要通过实践活动来进行。

■ 1.举办社会公益活动,设身处地培育个体“同情心”

    有些时候,不是人们不想参与慈善事业,而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蒸蒸日上,人们身在福中,自然难以感受到那些遭受不幸之人的悲惨境地,因而不会自发地生成“同情心”。

    在这种情况之下,社会就可以举办一些公益性活动,比如“冰桶挑战”、“饥饿24小时”活动等,以让人们从感官层面切身体验感受到别人的痛苦,进而能够对于别人产生“同情心”。通过这些类似的全民公益活动,从而让更多的人能够“身临其境”地获得对于他人不幸境况与悲惨遭遇最真实的感受,这一做法对于唤起人们内心深处“沉睡”的“同情心”是十分有益的。

    只有唤起了社会公众的“同情心”,让普通民众对于需要慈善事业救助的人产生一种深刻的道德共鸣,才能唤起公众投身于慈善事业的自发性与自觉性。

■ 2.净化慈善动机,反对情感欺诈

    康德曾指出,“倘若道德的法则、神圣性和德行的形象要对我们的心灵处处施行某种影响的话,那么它们只有在作为纯粹而不混杂任何福乐意图的动力被安置在心灵上时,才能够施行这种影响,因为正是在苦难之中它们才显出自身的庄严崇高来。”“德性表现得愈纯粹,它必定对人心愈有力量。”[7]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仅应当积极主动地投身于社会慈善事业,且这种行为应当做到动机纯粹,做到动机与行为的统一,即动机是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同情心”基础之上的,而绝不能掺杂进丝毫不良动机如借机炒作、“搏出位”等。

    因为,人们自愿捐赠于慈善事业的根源在于人们的宝贵“同情心”,而“同情心”是人性当中十分高尚而又脆弱的成分。在慈善事业中,些许的造假、作秀都会招致人们的深深反感,让人们对于慈善事业的善意本质产生深深质疑,从而降低公众对于慈善事业的热衷度、参与度,而让慈善事业难以赢获社会公众的有力支持。

 

作者简介: 晓冉,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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