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列表 >>文章详细

《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施行

  • 来源:南京侨商会
  • 时间:2015-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等部门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经天津市侨办与天津市公安局深入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此法规已于2014年12月31日起执行。

  这项法规有以下特点:一是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进一步改善天津市投资环境,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侨梦苑”侨商产业聚集区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是为来津投资创业发展和天津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非本市注销户口的华侨落户,制定了优惠条件。

  三是本着为侨服务宗旨,简化办理手续,规范操作工作程序,为来津落户华侨办理定居,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地址:成贤街43号3号楼706  电话:025-83225837 传真: 025-83213824 邮箱:706525592@qq.com;936201770@qq.com
版权所有:南京市侨商会版权所 2005—2020
苏ICP备0503557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