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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号

  • 来源:南京侨商会
  • 时间:2015-02-0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5-1-30  

    2010年1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苯酚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5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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