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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3号

  • 来源:南京侨商会
  • 时间:2014-12-0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83号
【发布日期】2014-11-28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9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5号公告,应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同时,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该措施于同日终止。

    2010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7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4年。

    由于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4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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